李娜
  近日,一座按照1:1比例仿造的“埃及獅身人面像”亮相河北省石家莊市,引發公眾圍觀。而據埃及Ahram在線新聞網站報道,這一高仿建築引起埃及文物部門高度關註,他們已向聯合國教科文組織投訴。仿造文物是否構成侵權?埃及政府的投訴是否於法有據?物質文化遺產能否被仿製?記者就此採訪了相關專家。
  仿造文物是否構成侵權,首先要確定埃及對金字塔是否擁有版權。要弄清這個問題,關鍵要區分建築版權、文物版權和文物所有權這幾個概念。
  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所副研究員楊延超認為,確定建築版權,首先要看保護期限,目前版權保護的國際條約,如《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版權條約》、《保護文學和藝術作品伯爾尼公約》,均規定對於建築的版權保護期限為作者終生及其死後50年;對於不具名作品和具筆名作品,保護期為自其合法向公眾發表之日起50年。不論金字塔的創作者是誰,它都距今有4600年的歷史,早已過了公約對建築版權的保護期限。金字塔早已被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列為物質類文化遺產。埃及政府目前對金字塔,擁有的只是作為文物的所有權。
  文物是否享有版權?記者查閱相關國際條約、法律,並沒有看到類似規定。西北政法大學國際法學院教授張學安也認為,對於文物的主體和保護期限,都沒有版權方面的明確規定。在目前法律框架內,埃及文物部門並不享有對金字塔的版權,因此,也不享有版權的下屬權利——複製權。
  埃及文物部門又稱,按照1972年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制訂的《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在作為締約國的中國,高仿的獅身人面像已經觸犯了國際條約。
  針對此說法,楊延超告訴記者,《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中只是明確各締約國應遵守公約規定,有責任對文物進行保護,並同意不故意採取任何可能直接或間接損害其他締約國領土內的文化遺產和自然遺產的措施。其中並未對仿製行為有明確的法律規制。而目前仿造的埃及獅身人面像,並未對埃及本土的金字塔造成任何損害。埃及金字塔具有不可替代性,游客不會因為參觀了“山寨埃及獅身人面像”就信以為真自己到過埃及參觀了具有歷史感的金字塔。
  金字塔作為物質文化遺產,從《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規定的保護方式看,主要強調的是靜態保護,強調其原真性、不可複製性,即獨一無二,與複製仿製不是同一角度的概念,重點是對被保護遺產的修複、維護和展示。
  那麼,物質文化遺產能否被仿製?張學安介紹說,在博物館,文物仿製是合法的。仿製是在沒有實物或因殘損、老化等其他原因不能在原件上進行翻制模具或與原件材質不同或只能依據圖片等方法來完成的作品。而仿製世界著名的建築或文物,也是普遍的現象。如美國拉斯維加斯的金字塔酒店,外形就是埃及的金字塔。但因內部構造與古埃及金字塔完全不同,並不是徹底的複製品,埃及官員認為不是侵權。而埃及文物保護部門對待石家莊仿造埃及獅身人面像的態度,則截然相反。
  本次針對石家莊仿造埃及獅身人面像引起的議論或者國際爭議,凸顯了物質文化遺產的版權問題。如果擁有版權,就享有複製權,那對建築類的複製是否構成侵權?如果沒有版權,即不存在複製權,那哪些行為可能對文化遺產構成侵權?張學安指出,目前沒有國際條約和法律對此明文規定或者列舉。
  “這是一個新領域,衝擊著對複製權的新定義”,楊延超說,就我國法律而言,目前關於複製權的規定,只是規定以印刷、複印、拓印、錄音、錄像、翻錄、翻拍等方式將作品製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權利。這是一種平面到平面的權利,但並未規定從平面到立體、從立體到立體的複製應如何認定。對此,他認為,這個領域還需多研究,需借鑒他國法律予以完善。  (原標題:仿造埃及獅身人面像是否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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